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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5-14  来源: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点击量:

(2015年5月13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精神,保障文法学院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成都理工大学章程》和《成都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文法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致力于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声誉和学术规范。


第三条学院尊重并支持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按规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7-9人的单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分委员会委员兼任,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权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内部学术审议机构,在学院领导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二)在遵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原则下,审议学院内部的学术评价标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学术标准;

(三)制定本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规程与工作细则;

(四)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

(五)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并整理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六)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发展规划、重大合作项目、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和有关方案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监督学院学术事项的开展和执行;

(八)维护学院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九)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十)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九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根据学院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职务的在职专任教师、科研人员;

(二)遵守宪法、法律,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与学术成果;

(四)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步,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者调离学院的;

(三)因身体以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有违反保密规定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补充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委员增补。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的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涉密事项和学术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会议形式包括线上会议和线下会议),由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 1/3 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对于不需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相关委员意见。


第十六条每次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前,由秘书制作会议议程表,全体委员签字。会后由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如涉及有关决议事项的,并附决议。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 2/3 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告知委员会秘书备案。一年内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分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2/3 以上赞成视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接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在开会、讨论、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保证学术分委员会正常运行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制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议,经委员会议全体审议通过,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文法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