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术交流与讲座,确保学术交流与讲座的内容符合政治要求和学术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与讲座,包括但不限于以学院或学院系部室、研究机构名义举办或参加举办的各种论坛、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以及邀请院外专家、实务界人士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种类型讲座、学术报告、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学术交流与讲座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或经办人填表,分别填写学术交流申请表、讲座申请表,注明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主持人、报告人,如涉及支付报酬的,写明拟支付报酬金额。
第四条申请人或经办人将申请表报学院协管科研或对外交流的事务助理初审,事务助理报学院行政负责人逐级审批。
第五条重要外请专家的讲座,按照专业或分工可视情况安排院领导、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或事务助理主持。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院发展有重要贡献或作用的外请专家,可安排院长或有关校领导予以会见或主持。
第六条凡是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其议程、主持人安排、重要专家或领导致辞(发言)、照相安排、用餐安排、新闻宣传等,须由院行政负责人决定或主持筹备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临时发起的学术交流或讲座,来不及履行书面审批程序的,按照以上程序通过电话、微信或当面口头向负责人申报,最终经院长同意后方可举行。事后补充书面审批程序。
第八条各种学术交流与讲座,安排学生参加的,不得与教学课程、教学任务相冲突。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和讲座,学院研究探索对学生参加的学术活动、讲座进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批准举办学术交流与讲座后,在学院官网发布举办公告或通知,可按规定在校内置放宣传背景板。安排专人摄像或录音录像、撰写新闻稿。新闻稿经审批后送学校、学院网站刊发。
第十条本办法经学院2024年11月15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
学术会议审批表
编号:2024-11-0
学术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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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协办、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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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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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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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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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重要嘉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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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安排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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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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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和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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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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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事务助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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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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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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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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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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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审批表
编号:2024-11-0
学术讲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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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协办、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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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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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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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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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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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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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安排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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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支付课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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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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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事务助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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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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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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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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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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