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拓展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规范聘请外聘教师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教师主要从党政机关、法治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把政治关、师德关;按照“择优聘请、明确职责、履行程序”的原则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二章 外聘教师条件
第三条 学院外聘教师分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校外研究生导师。外聘教师须符合以下一般条件:
(一)品行端正,具备高尚道德情操,具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除知名专家外,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
(三)在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在10年以上,有一定学术影响或行业内知名度;
(四)身心健康,热心学术研究、教书育人工作。
第四条 客座教授从学术界、实务界知名人士中聘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一流学术水平、相当学术影响力的教授或研究员,具有理论水平和代表性学术成果的省部级以上领导,与学院有紧密合作关系、资助关系的知名企业家;
(二)从事的工作与学院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三)能够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客座教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12人,一般按照重点发展的二级学科配置,缺额时再递补。
第五条 兼职教授从高校、科研机构具有教授职称的学者和实务部门副厅以上领导、知名法律工作者、企业家中聘请,受聘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工作领域成绩优异并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从事的工作与学院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三)能够对学院的学科专业、教学团队、科研团队等建设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兼职教授聘请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总额一般不超过学院现有教授、副教授人数的总和;符合学院二级学科、三级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能够促进学科专业发展、提升学院学术品牌。
第六条 校外研究生导师主要从实务部门聘请,受聘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或企业中级以上管理人员;
(二)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一般应发表过至少 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文章,或出版过专著;
(三)所在单位原则上为学院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或者所在单位、个人以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研究基金等方式为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外聘教师职责
第七条 客座教授的职责:
(一)为学院的发展战略、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建言献策;
(二)为学院培养人才,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推进学院与其所在单位、国内外有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兼职教授的职责:
(一)到学院进行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并对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给予指导或支持;
(二)指导和参与学院学科专业和科研团队建设;
(三)评阅研究生毕业论文,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指导青年教师。
第九条 校外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一)参与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课程教学、教材编写、实习基地建设、课题研究等工作;
(二)合作指导研究生论文,合作培养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
(三)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鼓励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以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或有关研究机构名义承接课题、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承接课题时可吸收学院师生参加,课题经费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交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批准,外聘教师不得以成都理工大学或文法学院外聘教师名义在外组织或参加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聘任程序与聘期
第十二条 学院一般每学期集中组织1次聘任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由院长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第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系部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准备书面推荐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主要学术成果、与学院的合作情况等),填写申请表,一并报主管副院长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议;
(三)学院办公室制作聘书,在聘书上署院长签名、盖学院公章;
(四)办公室或有关系部安排聘任仪式,签订聘任协议,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人员颁发聘书;
(五)在学院官网设置外聘教师栏目,及时公布外聘教师名单。
第十四条 聘请外聘教师进行授课,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聘请外聘教师举办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按照学院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校外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结束后自动终止聘请关系。双方达成一致可续聘。特殊情况可灵活确定聘期,但需与学院发展目标及学科建设、课程建设、项目规划等情况相结合。
第十六条 办公室和各系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聘请手续办理、聘期内日常联系和工作安排、聘期考核、工作酬金支付等。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的报酬发放及标准,遵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的考核
(一)客座教授不参加考核;
(二)兼职教授、校外研究生导师进行聘期考核,评估其工作绩效,并由系部做书面总结报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外聘教师如有违反师德表现等相关规定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办公室和系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审批后,终止聘请关系。
第二十条 聘请关系解除后,原外聘教师不得以各种形式继续使用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校外研究生导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机构聘请兼职研究员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研究机构不得以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校外研究生导师名义聘请兼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指定由学院聘请的外聘教师,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24年11月15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学院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审批表
学院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审批表
一.拟聘人简况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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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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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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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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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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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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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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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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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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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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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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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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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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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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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请理由;拟聘人员与本单位的合作情况或合作计划
三.审批意见
聘 任 单 位 意 见 |
拟聘任类型: £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 £兼职研究生导师
拟聘任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院事务助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副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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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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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办公室、系部、院长各留一份)